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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的国际比较及建议

 

马妍/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解决合并财务报表事务处理上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为了顺应国际形势的发展,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新经济现象的出现,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还有许多需要探讨和完善的问题。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相比,国际会计准则中重点修订的条款之一“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国际会计准则对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改进国际会计准则》,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变更为《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其中,对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修改较大,提出了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母公司本身是全资子公司,或者是另一个主体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并且母公司的其他所有者(包括没有表决权的所有者)已被告知,且不反对母公司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2.母公司的债务或权益工具没有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国内或国外的证券市场,或者包括当地或区域性的柜台交易)。3.母公司没有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任何种类工具的目的,没有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报送过或正在报送财务报表。4.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任一中间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可供公开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我国原《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母公司可以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情况也没有明确的列示。通过比较可以看到,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在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方面完全不同。这种不同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两个准则之间客观会计环境的不同。

三、对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建议

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IAS27,我国在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方面可以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可以免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1.如果该公司是其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母公司没有要求其编制合并报表;或者是另一个主体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并且母公司的其他所有者(包括没有表决权的所有者)已被告知,且不反对该公司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2.该公司没有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任何种类工具的目的。3.该公司的母公司是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企业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可供公开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89 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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