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文/文
一、增值税中关于运费的税务处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计入销售额,即一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解释: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代垫运费,销售方不涉及销项税额,也不涉及进项税额。若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代垫运费,即运输发票开具给销售方,则销售方先计算运费的进项税额,然后视运费收回与否换算确定运费的销项税额。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销售环节的运费:
(二)对于采购环节的运费:
二、增值税中特殊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这是必须全面掌握的重点内容。主要有:
(一)采取折扣方式的销售
1.折扣销售。
2.销售折扣。
(二)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解释: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掌握:1.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2.有偿收回的旧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
(三)采取以物易物方式的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以物易物方式的销售应掌握:
(四)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五)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三、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下列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考生必须熟练掌握。考试中主要是计算题和综合题。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跨省(市)或县送货,应于移送时计缴增值税。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四、消费税中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
五、企业所得税中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六、个人所得税中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税务处理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8年7月 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