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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付从荣/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区分为两类,即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前者简称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者简称按成本模式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两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处理中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判断只有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涉及到损益的确认,而损益的确认又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相关事宜,同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还涉及到流转税的问题。

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主要会计处理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两种情形。

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税务处理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以存货(不含开发产品)换取其他资产,应当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二)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换取其他资产,如果公允价值不超过原价,免征增值税,超过原价,按4%计征增值税并减征50%

(三)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向对方换取除自身股权之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视同销售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换入存货或设备(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应当确认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与其他企业的资产相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六十二条、六十六条、七十一条及七十二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按照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三、   案例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810 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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