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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算清缴后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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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该企业报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所引起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至今存在三种模式。何种处理方法最能科学、准确地体现经济业务的实质,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这正是本文研究讨论的内容。

一、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一般出现两种情况:1.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2.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销售退回在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上都能达成共识。但是发生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销售退回在所得税费用的会计调整上出现了三种模式的处理思路,而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的纳税调整事项,也就是上年多交的所得税可以放在本年抵减。

由于此问题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地把这一经济事项直观地反映清楚,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具体阐述三种模式的账务处理对各年利润及整体存续期间总利润的影响,从而分析出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利弊及背后所体现的会计思想。

案例:

 

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的处理方法本质是一样的,只不过账务处理不一样。两者都有利润操纵的空间,将多交的所得税确认为上年的费用,从而调减上年的利润;第二年又将此费用转回,抵减当年的所得税费用,进而调高第二年的利润。从理论上讲,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和费用不配比。本来没有发生的销售收入,却确认了相关的所得税费用,制造了盈余调节的空间,导致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而第三种模式的会计处理方法正是笔者所推崇的,既然发生了销售退回,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就不应该确认,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相应的所得税就算已经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的所得税费用也不能确认。此种方法恰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一科目巧妙地将多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内转回,第二年则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一科目抵减多交的所得税,从而避免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使得各期间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确认、反映经济事项,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811 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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