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卫勤/文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下文简称“新准则”),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进行单独规范,包括正确编制和提供现金流量表,有利于报表使用人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评估公司偿还债务、支付股利以及对外筹资和发展能力,分析本期净利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的原因,评估报告期与现金有关或无关的投资及筹资活动,帮助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信贷决策。一般来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最能反映现金创造能力,通过对现金来源分析,就可以对企业创造现金能力做出评价,并可以对企业未来获取现金能力作出预测。此外,通过对现金流量表中所揭示的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和流入、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信息,可以结合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信息和企业净收益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起的作用做出评价。
一、新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内容差异及其影响分析
新准则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要求、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披露,共6章19条。和旧的会计准则相比较,新准则有比较大的变化,具体变化内容见下面:
(一)定义的变化及影响。
(二)适用范围的变化及影响。
(三)增加了有关条款及影响。
(四)强调体现公允价值的信息及影响。
(五)适当完善了附注的信息及影响。
二、新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局限性及改进建议
现金流是企业机体的血液,是制约企业经营活动的首要因素,是经营者、投资者和债权人关注的焦点。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实质是将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费用、相关的资产、负债及净利润按照现金收付实现制分别转换为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现金净流量,并据以考察企业当期现金流量的变动状况。在日益崇尚“现金至尊”的现代理财环境中,现金流量分析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定程度上来看,现金流量可以反映企业创造净现金流量的能力,较为客观的揭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但现金流量表中的局限性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如编制方法、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编报时间等方面。以下将作具体分析,进而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测算企业现金流量无论采用直接法、间接法或简易法,其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
(二)对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一范围可能过于狭隘,对于较长时期的现金来源及运用无法提供信息。
(三)对于现金流量表的分类来说,当对因利息或股利的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信息揭示,能够帮助报表的使用者了解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否是企业现金流量的一个来源,但对于利息股利收入的现金流量的分类,是否应列入经营活动却值得怀疑。
(四)关于编报时间。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8年11月 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