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来/文
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案件中,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根据法学理论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独立审计准则不属于部门规章,而是行业自律性规则。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诉讼中,法官不能无视审计业务的专业复杂性、科学性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社会价值,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纳入法律审判程序。
一、国外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及其在侵权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取决于该国的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
(二)世界主要国家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及其在侵权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及其在侵权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
(二)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三、独立审计准则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会计职业界的普遍观点是,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应当免除责任。部分法律专家则认为,如果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而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就一定要承担审计责任,但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免除审计责任。笔者认为,无论是会计职业界还是法律界的观点都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案件中,应按以下规则来合理运用独立审计准则对相关责任要件加以认定。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应先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如原告方有证据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未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并有违审计准则之精神(如省略的程序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或会计师事务所虽严格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但其未结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而是照搬照抄、机械套用,或依具体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及经验应当能够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虚假信息的,则可以推翻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据,从而认定其未尽职业谨慎而存在过失。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8年10月 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