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芳/文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一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二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如果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调整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同时,由于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因此对投资企业而言,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即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就是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一般的就是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也存在差异,而被投资单位并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因而,应在调整账面净利润时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另外2008年CPA考试会计资料在长期股权投资这章新增一项内容,就是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时,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内部往来产生的未实现内部利润也应抵销,即按照抵销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后账面利润确认投资方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
例: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8年10月 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