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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费用的所得税会计解析

 

  张孝友/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一)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摊销。

(二)在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二、无形资产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除了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外,其余无形资产初始确认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的相关差异主要产生在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中。

(一)无形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无形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与无形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一)与无形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二)与无形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四、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的会计处理

五、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造成一些不法企业偷税

(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披露不当

六、解决相关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只对计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成本费用加以摊销

(二)对未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类的披露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810 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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