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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誉会计改革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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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商誉的规定

(一)商誉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明确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本准则规范。”

(二)商誉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和合并后是否在同一控制之下又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此处是准则中唯一涉及到商誉的计量的地方,这种方法的依据是前面所提到的企业整体价值与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法。这种计量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22号《企业并购》中的商誉计量趋同。

关于商誉的后续计量,我国采用减值测试法替代了系统摊销法,这种方法与国际上的后续计量方式趋同。

二、现存商誉会计制度的不足

(一)商誉的确认问题

(二)初始计量方法的缺陷

(三)后续计量只确认减值损失而无重估增值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810 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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