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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存货准则计价方法变动及其影响

周钰芳

     一、禁止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一)移动平均法。以存货结存数量和每批收入存货数量为权数,计算出存货平均单位成本。每次收入存货就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并以此作为销售存货和库存存货的计价标准。此方法有利于及时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便于及时结账,计算结果较为准确,并且接近市价,避免了由于市价变化带来的风险。但如果企业进货批次太多,则计算较为繁琐,工作量较大,所以使用此方法的企业较少。

    (二)后进先出法。企业存货发出顺序是后购进的先发出,存货发出的成本按后购进的价格计算。若发出数量超过最后一批购进数量,超过部分应依次按前一批入库的价格计算。采用这种方法,本期销售发出成本是按后购入存货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接近于市价,比较符合配比原则,由此得到的利润也接近实际,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现行获利水平,便于恰当地解释、评价和预测企业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销售成本也能够在现行价格水平下得到补偿,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或者保证企业的重置能力。同时,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可以维持在原来较低的水平上,体现了会计处理的稳健原则。当市场价格处于不断上涨时,后进先出法有利于企业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但是,由于后进存货的成本先结转,期末存货的计价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会使存货成本出现低估现象,而且也为人为地调节利润提供了机会。当存货市场价格偏高时,企业可以通过多购买的方式来抬高本期销售成本,降低本期利润。由于后进先出法具有以上特点,因此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都采用此方法,因此取消该方法对会计信息,甚至是企业整体经济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将着重分析这一影响。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重新选择

    (一)个别认定法,又称“分批认定法”。以每批存货收入时的实际单价作为发出单价,期末按每批存货收入时的单价计算。此方法下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完全一致,符合实际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任务繁重、成本较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通常只适用于古玩、名人字画等存货数量少、个体差异大,且容易识别、单位价值较高的存货,而对绝大多数存货品种而言都不实用。因此绝大多数企业不宜选用。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7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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