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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准则下的资产减值准备

 朱珠   吴伦虎

    财政部新近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广泛采用国际通用概念、原则和方法,与国际准则真正接轨并达到趋同目标。本文将谈谈新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的变革及影响。

     一、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关于已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资产减值及转回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故意大额计提减值准备的行为,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国情和目前的经济环境,新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该规定封死了减值冲回——上市公司操纵利润主通道,将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暂停上市的公司及ST公司,有效遏制了其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保证了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从上市公司实际计提的减值准备来看,一些公司的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净利润。这些公司若在2006年年报中转回部分减值准备,其利润将大受影响。

     二、确认资产减值的时间和对资产减值迹象判断的规定

     确认资产减值的时点有三种: ①每一个会计报告期的期末;②实际发生减值时;③每年年度报告时确认一次。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由于对“定期”的时限没有说明,这使上市公司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也使公司间缺乏可比性;而要求“合理预计”也使得公司为达到一定目的,即使资产不发生减值也计提减值准备以调节利润。对此,新准则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首先,对计提时间作了明确说明:“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根据这一规定,公司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时均应该按照准则进行判断,以便确定是否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在年底一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避免了操作的随意性,同时也增强了公司间的可比性;其次,对是否应该计提减值也做出明确规定:“某项资产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这一规定减少了会计操纵的空间,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利用计提减值操纵会计利润。

                           (详见《商业会计》2006年5月下半月刊)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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